出国(境)外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贸促会、外经贸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出国(境)外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展)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出展包括的范围 (1)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 (2)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2、组织出展单位 (1) 中国贸促会; (2) 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不得跨行业组展); (3) 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和各省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不得跨地区组展); (4) 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 他有关单位(可按原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 3、出展的审批和备核程序 (1)中国贸促会负责出展的审批和管理。 (2)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3)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商务部),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并应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 (4)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5)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4、出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 (1)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以色列、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2)未建交国家。 (二)企业参加展览会的办理程序 1、参加国(境)外展览会 (1) 咨询 拟参加国(境)外展览会的企业应提前一年向我会展览部咨询出展信息,索取出展资料。 (2) 报名 企业选定参加目标展览会之后,向本会展览部索取《企业参展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寄(传真)给我会展览部。 (3) 确认 收到《企业参展申请表》后,经我会或上报中国贸促会审核确认,即寄发《参展确认函》。 (4) 交费 企业在收到《参展确认函》起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摊位租金、宣传费等有关费用汇到我会的帐户,逾期将不予保留参展资格。 (5) 备展 企业在出展前应在本会展览部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的展览筹备工作,如展品的征集、运输、客户邀请、出国人员手续办理、谈判准备等,并随时与我会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出展工作顺利完成。 (6) 出展 参展人员、展品按照指定日期到位,按时布展。 (7) 总结 参展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向本会展览部寄送出展的总结材料。 2、参加国内展览会 (1) 向我会获取详尽的展会信息,明确参展意向,索取邀请函。 (2) 填写《参展申请表》,并寄(传真)给我会,支付展位费用,明确联系人,等候展位确认。 (3) 及时了解参展须知,尽早进行展位设计、邀请国内外客户及相关准备工作。如有特型展位装修应至少提前二个月将设计方案报我会,以便统一布局。 (4) 如有大型设备展出,应事先落实装、运、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并提前二个月向我会申请车辆通行证。 (5) 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布展,领取布展证、参展证及参展指南,报到时还应与展会组委会签《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状》,认真填写《参展单位情况调查表》,服从组委会统一部署,精心做好布展工作。 (6) 开展期间,展台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展场工作人员管理,注意收集客户访问及洽谈成交的情况,认真填写组委会下发的《参展商意见反馈表》、《参展商交易成果统计表》。 (7) 按时撤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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